案号: 无锡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(2016)苏0291刑初133号
公诉机关: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
被告人:吕某
辩护人:张慧
检方指控:被告人吕某在2015年11月19日15时40分,酒后驾驶好牌苏B******小型普通货车,在无锡新区锡兴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新华路路口时,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朱某发生碰撞,后被公安机关抓获。经鉴定,被告人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:2.4MG/ML。指控吕某犯危险驾驶罪,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
律师辩护意见:1、不属于逃逸 2、本案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小 3、已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4、被害人已经出具谅解书,希望从轻处罚。
法院判决:
吕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罚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